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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运动中,由于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急剧膨胀,董事会事实上已经在公司机关中处于枢纽地位。“董事会中心主义”也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确立了其主导地位。因此,对董事会权力行使进行合法有效的规制就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问题。 公司利益制衡中的首要问题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制衡。重视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实现股东对董事会控制的基础。对于董事会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制实质上就是指公司各方面利益群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制衡机制。本文完稿正值人大审议《公司法》修改草案之时,笔者试图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董事会的内部监察制度的研究,从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寻求可借鉴经验的角度出发,对董事会权力规范行使提出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展开。 第一部分:董事会权力状况的沿革。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通过分析“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成因,以及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地位,阐述“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并指出“经理层中心主义”尚不成立。其次,分析了董事会权力膨胀的主要表现,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督制约的弱化和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的不足和导致董事的越权行为。最后,分析了董事会权力膨胀的弊端以及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相关经验的考察。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司监察机制,同时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为例进行了一般性的比较与评价。其次,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及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三部分:董事会权力的规范行使。本部分是该论文的核心内容,笔者就如何对“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行法律规制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董事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统而言之,就是既要充实董事会忠实义务,增加董事会注意义务,也要强化董事的责任机制)。 第二,完善董事罢免制度的相关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相关内容应该顺应世界上同类立法的潮流进行适当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