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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实现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完美结合。我国对于行政程序法治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薄弱,又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致使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困惑。如违法原则作为行政程序的归责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致使许多的行政程序没有明显的违法但是却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不到法律的追究;缺乏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司法机关对行政程序性行为的审查范围过窄,致使许多行政程序违法的行为的不到追究;另外还有行政程序理论研究尚不深入,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程序性的法律责任得不到追究,致使行政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行政程序意识淡薄等。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和理论,在我国有关行政程序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在本部分,主要从理论上面论述了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素、行政为程序违法的表现、归责原则和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几个方面。本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构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也就是说为什么要研究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从实现行政法治的角度、保障人权的角度和存在行政程序性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述构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都散件于其他的法律文件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完善进行了思考,而在实践方面,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目的是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理论体系以便于更好的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