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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监察机关的目的在于要整合现有的反腐败资源力量,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反腐败工作成果,使反腐败斗争形成定势。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是充分发挥各项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因而宪法法律均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监察立法制定比较仓促,而且我国监察实践的时间尚短,立法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阻碍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因素,限制了监察职能作用的发挥。论文依据现行监察立法,同时结合我国监察实践情况,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问题展开研究,尽可能减少或排除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干扰因素,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最终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全面、有效监察的目标。除绪论、结论之外,论文主要分以下四个部分对我国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从《宪法》和《监察法》角度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内涵进行剖析,明确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同时分析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异同。第二部分对域外反腐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行考察,分析新加坡、新西兰及我国香港地区如何保障反腐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为我国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主要立足于我国现行监察法,同时结合监察实践情况,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监察立法不完善,对被监察人员范围、监察机关办案期限规定不明,地方党委及政府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不当干预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例如:明确监察人员范围;监察机关办案期限;实行省级以下监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排除地方政府干扰;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保障地方党委正确领导监察工作等。从而确保监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强有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