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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给学界带来的诸多新问题中,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出现,直接冲击到了我们对于财产的传统定义。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还未有定论,但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却已然出现。本文即试图从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理论的特征入手,讨论其为现行刑法规制的可行性,并就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对策,以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序言主要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及其之于网络产业的重要性,说明网络虚拟财产有刑法保护之必要。第一部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文章主要阐明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外延和特征。其中,笔者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包括网络账号、网络货币进行了着重论证。第二部分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定位。文章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在不同语境下法律定位的不同。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针对不同的主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应作出不同的认定。同时,文章也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并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仅及于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现实交易价值之时。第三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现行刑法中,计算机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许多罪名都可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但在具体罪名认定的条件上还需结合实例具体分析。此外,该部分还以是否具备一般市场交易价格为标准,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分为两种类型,进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对现行立法的整体状况简单予以了评析,并就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明确和审判标准的混乱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刑法规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所以,当前应扩张法律中对于财产概念的解释,并就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相关问题,给出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