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内蒙古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62462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争论焦点,对于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目前已经得不到一个确定的答案,本论文从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规范出发讨论销售欺诈行为的侵权属性,进而论证“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结合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确定“知假买假”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考虑目的与动机,欺诈销售认定采用依据违法行为的客观化标准。“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更是对客观上应负法律责任的欺诈行为的恶意性进行规制,其并不违反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树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欺诈要件进行分析是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而客观欺诈行为的存在及认定并不应该考虑消费者是否知情。此外,食品药品领域的特殊性也不容忽视,至少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上不同于一般消费领域。其次,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对于“知假买假”者在打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假药劣药上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因此,欺诈销售的认定依据客观性判断标准,并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而“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因是对恶意欺诈行为的惩罚而应该适用属于侵权规范的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是否知情也没有关系。所以,肯定“知假买假”者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并且能够鼓励消费者积极发挥打假的功能。
其他文献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发端于北欧,后又被英国、俄罗斯等国引入。在著作权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力度。同时,海量作品的出现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利益纠葛愈演愈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落入相关研究视野,例如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管理的范围不能延展至未授权其管理的权利人作品等。若不加以规范,势必波及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在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草案尝试引入著作
农民住房抵押是解决农村多层次融资需求,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举措。但囿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农民住房抵押自然缺少正当性。2015年国务院开展为期3年的农民住房抵押试点工作,从乐清、和林格尔等地区的反馈情况来看,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相应问题,特别是暂停适用2007年《物权法》第184条、1995年《担保法》第37条的措施,并非长久之计。而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
“孤儿作品”是当代著作权制度的内在问题,隐身于当代版权制度之中百余年,在信息网络和数字化时代得以凸显。(1)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域外典型的保护模式无外乎加拿大的强制许可模式、美国的侵权责任模式以及欧盟的折中许可模式等,上述三种模式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国内的著作权例外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亦不能契合于孤儿作品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没有涉及孤儿作品条款,但其送审
目前我国每年都会有很多生态环境侵权的事件发生,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就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该责任可以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进而减少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发生。首先,本文将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研究,阐述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两者的契合之处,分析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对生态环境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飞速发展,民事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经济市场运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发展进程,而且与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密不可分。但是,鉴于目前的发展状况,在我国,民事信用法律的实施仍然存在着很多挑战,尤其是在信用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在法律建设实施中,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未完成,例如,法律的建设不够规范,经常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漏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制裁和处理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遇到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可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一种解除机制,其结果是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我国通常认为只有非违约方具有合同解除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的案例,是否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直是学术争议的热点。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更是将这一争议推向了新的高峰。本文旨在整理分析关
随着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迎来了人口老龄化的浪潮以及国际社会人权理念的不断转变,各国纷纷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成年人将来出现特殊情况的安排,意定监护制度随之而生。就目前我国而言,2013年10月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将老年人纳入到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的范围,但并未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而《民法典》总则编第33条的规定,将适用于意定监护的主体进一步的扩大。标志着意定监护制度得到正式确立,但现行立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村集体成员基于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种概括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既具有身份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管理属性。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农民来说,农村集体是农村社会生活的常态,与每个农民的生产生活都密不可分,因此,基于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从而享有成员权对于农民来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但往往在实践当中,农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并不能被有效实现,侵害农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造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出现引起了学界的争议,其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后又一次将孳息的归属在婚姻立法领域进行认定的,但同《婚姻法》一样的是只是将孳息笼统的规定在了夫妻个人财产中,在立法领域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利益所属的范围排除了共同财产,此种情形,追根溯源是因为自法国《人权宣言》以及
“抵押”被称作担保之王,是公民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抵押权制度的优势和目的在于充分实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其特点在于抵押形式是对物担保,抵押权人在抵押过程中不能直接占有抵押物,为保障主债权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只能在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努力,通过有效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支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