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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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障金融可持续发展,从打击以单位金融诈骗罪为典型的金融犯罪做起。研究单位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问题,是金融刑事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对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具有重大价值。本文以追溯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展开,运用举例论证、引用论证、对比论证等方法,对金融诈骗罪的定义、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与时俱进地提出立法构想与司法建议:第一章金融诈骗罪的概述,作为后续章节论述的理论基础,由立法沿革、定义以及法条竞合三个部分组成。金融诈骗罪并非一开始就规定在刑法中,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建立健全,历经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准确定义金融诈骗罪,要抓住两个要点:一是金融诈骗罪的复杂客体,即主要客体金融秩序和次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二是金融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与普通诈骗罪相同,都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共性。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法条竞合时,司法实务如何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形态有不同方案,笔者在对比分析方案优缺点的基础上,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二章金融诈骗罪的单位犯罪构成问题,由单位犯罪多发的现状特点、成因,立法现状与问题,争议,笔者意见以及单位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五个部分组成。笔者首先整合、梳理导致单位犯罪多发的特点和成因,进而详细探讨单位犯罪构成问题。金融诈骗罪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但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不能是单位,那么单位实施这三类犯罪行为时,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呢?笔者以贷款诈骗罪为例,论述学术界与实务界存在的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中说。否定说认为既不应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也不应该追求其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肯定说认为不认定单位犯罪,但要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折中说认为不认定自然人犯罪,但要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笔者详细分析了否定说和折中说的理论缺陷与司法实务弊端以及肯定说的法律依据与操作可行性,表明赞同肯定说。对单位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论述的前提条件是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的方法是首先查证决策是否由单位领导集体或者部分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自行或者授权作出,答案肯定则为单位意志,然后谨慎采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认定单位决策者的主观恶性,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章规制金融诈骗罪中单位犯罪的建言,由立法建言与司法建言两个部分组成。立法建言中,笔者建议设置特别刑法立法模式以适应金融发展新形势。司法建言也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司法推定是一种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技术,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是同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要规范运用条件、程序,笔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套的操作准则。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金融犯罪新形势的分析,证明设置特别刑法立法模式是金融诈骗罪立法发展的趋势。笔者提议建立公检法系统金融刑事一体化机制以及加强与各界配合,这两种举措都是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最大程度打击、预防单位金融诈骗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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