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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其秉持着激励、引导的理念,有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活动的积极性,对构建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主体对于发布的允诺事项出尔反尔不予兑现,这种屡屡“变脸的”情况使得相对人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允诺手段难以在行政管理中发挥实际效用。从而导致大量因不兑现行政允诺引起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中,该类型案件自2014年起开始激增。相较于传统行政行为而言,行政允诺缺乏明确的法律释义,关于其内涵、性质的争议不断。因此,行政允诺能否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而被纳入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司法审理过程中如何识别行政允诺,是讨论本文核心议题的前提。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现状对行政允诺的内涵予以界定,以明确研究对象;基于动态行政过程的视角对允诺行为进行定性;然后通过与类似行为对比分析,明确构成行政允诺的关键性要素,以便正确识别。行政组织作出的允诺能被认定为该主体的法定职责是允诺案件中法院选择适用履行判决的前提。对此问题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主要涉及对《行政诉讼法》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的理解。目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在审理模式的选择上,实践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模式与合同审理模式两种,针对合同审查模式的适用前提、审理对象、审理依据等事项仍有待明确,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审理活动;审查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允诺行为的效力,进而决定后续履行行为是否应当实施,目前学界讨论中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合宪性三种审查标准,实践中提出合约性审查标准,具体如何适用应当依据行政允诺不同阶段行为的特性进行明确;从司法实践中看,因行政允诺不兑现引发的纠纷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强度不一,由此产生实体性履行判决难以回应权力分立原则的质疑、程序性履行判决难以实质性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多个影响因素从而选择作出不同强度的裁判;同时由于大量允诺案件被诉至法院是受行政协议进入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影响,故对于两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必要在2019年《行政协议解释》的框架下重新考量,将司法裁判审理行政协议纠纷中有关履行判决适用的逻辑、司法审查的标准以及强度借鉴适用到允诺案件的审理中。本文通过观察2005年到2021年度公开审理的行政允诺案件,在了解该类案件履行判决适用的实然样态下,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发挥允诺案件中履行判决的作用,达到实际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