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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2018“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做出相应规定。作为一个新罪名,虚假诉讼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诸多需要理论探讨和实践厘清的问题。本文从典型司法案件的研究入手,结合理论观点,分析虚假诉讼罪在司法认定中诸多问题,包括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与易混淆罪名的界限。第一部分是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认定问题,本文选择了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争议的主体、客观方面以及客体三方面,对于主体的认定,本文聚焦被告与案外第三人在虚假诉讼罪中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对于客观方面的认定,本文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损害后果这两方面展开论述;对于客体方面的认定,本文主要通过解析“双重客体”之争来探寻虚假诉讼罪客体的本质。第二部分是虚假诉讼罪犯罪形态认定问题。犯罪形态部分的论述包含: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对于停止形态,本文以虚假诉讼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之争引入,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该罪既遂认定标准给出建议;对于共犯形态,本文主要从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两个方面的争议问题展开;对于罪数形态,本文论述的司法认定争议问题包含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这两方面。第三部分是虚假诉讼罪与他罪界限的认定问题。在虚假诉讼罪与他罪界限认定问题上,本文选择了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与虚假诉讼罪混淆的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文试图通过理论研究与实案分析的方式,来剖析这些司法认定问题的本质所在,并期望研究成果能够裨益于日后的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