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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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我国宪法将村民自治组织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进行了法律保障。但立法者和法学界将村民自治组织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未明确指出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属性,必然导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引致该制度在推行中出现困难。本文将从近年来出现的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发生纠纷的真实案件入手,将村民自治组织放在我国公共行政和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这一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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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我国宪法将村民自治组织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进行了法律保障。但立法者和法学界将村民自治组织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未明确指出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属性,必然导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引致该制度在推行中出现困难。本文将从近年来出现的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发生纠纷的真实案件入手,将村民自治组织放在我国公共行政和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这一背景下来探讨,将其定位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社会公共行政管理,行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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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助作为完成完整的行政行为的辅助性手段,是一种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在执行行政公务的过程中,基于特定事由而对对方主体进行协同、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行政管理实践领域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也因此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世界上大部分法制完备的国家都在本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是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协助制度进行了的或同或异、或简或繁的规定,并以之指导本国的行政协助实践。但在我国的立法与行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结社革命在全球兴起,公民社会理论再次兴起,社团等一批民间自治组织纷纷成立,这些组织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了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传统和近现代国情导致我国的社团无论在组织体系还是运作机制上都显示了极强行政化的倾向,这种国家行政干预社团自治的行政化倾向,一方面导致社团的独立性不足,自治能力差,以致社团的职能和运作出现异化,与社团成立的宗
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分别为信息公开概述、信息公开的历史沿革和其时代特征、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和思考。最后为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个人建议。第一章为信息公开概述,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对我国及国外学者对信息公开定义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给信息公开下了定义: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请求权人的请求或主动将与其职务有关的信息(载体是行政文书)依法加以公开的制度。第二节论述了信息公开的
行政救助,不仅是行政行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由于救助对象的特殊性而使其成为当今时期急需解决的实践问题。由于对行政救助行为的研究较少,因而行政救助的概念等一般性问题含糊不清,对行政救助存在的理论根据和行政救助不作为救济的问题都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力求在现有的对行政救助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救助的一般性问题、行政救助的理论依据和行政救助不作为时的救济问题展开讨论与研究,以期对行政救助理论的深入探讨和
行政契约是将私法的契约精神引入行政领域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行政模式,它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达成协议来完成行政治理,行政契约的缔结程序是发挥行政契约积极作用的关键。我国的行政契约实践尚在起步阶段,亟需加强行政契约理论的研究,为此,本文拟采用比较方法和实证方法,借鉴西方国家较成熟的行政契约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行政契约相关实践,从缔约程序角度研究行政契约缔结方面的
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程。但是,我们在肯定政府信息公开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信息公开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西方国家在信息公开立法中都承认部分政府信息是豁免公开的,“公开为原则、豁免公开为例外”已是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普遍选择。是否存在豁免公开信息,豁免公开信息的范围有多广,以及豁免公开的程度如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研究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明确界定豁
国家赔偿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其中赔偿标准过低是最显而易见也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赔偿数额过低,有人甚至称之为“国家不赔法”。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分为抚慰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英美等普通法国家的判例。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中,专家学者对国
法治国家理念在行政法领域体现为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有效方式为以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行政主体执行行政收费常常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相结合,本质为对相对人财产的剥夺。因而,以法律对行政收费主体实施收费事前、事中、事后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对规制行政机关执行收费权力及规范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保
行政裁决救济制度是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裁决效能能否得到发挥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的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裁决制度理论研究的滞后和立法的缺失,使得行政裁决救济制度的运行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化的状态。因此,反思和重构行政裁决救济制度已经成为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当务之急。在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裁决救济途径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复议
随着高校扩招、收费改革以及贫困学生资助、推行全员聘任等诸多全新措施的推出,以及各种事件的频仍发生,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已成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领域,其中发生于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种种纠纷格外引人注目。当前,公立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类型也在不断扩展之中。自1990年代末期出现在社会大众视野中的学位纠纷仍在蔓延;学生因为违反校规校纪校方予以惩处所引发的纠纷正在日益凸现。面对日益增多的教育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