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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不同的民族,不同社群,不同国家以其各自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人类丰富绚丽的人文环境自然,其中蕴含着生态环境权等丰富的权利内容。随着现代工业文明时代的到来及其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出现了严重的困境,文化自然生态出现严重的失衡,事实上严重制约了人类社会经济、社会、生态等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价值和我国存在的大量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侵害行为的现状都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特别是作为最后保障的刑法保护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刑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存在的大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侵害行为,接着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的探讨,提出并深入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刑法保护的限度。其次则主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展开详细的理论分析,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详细阐述了风险社会理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关系,由安全社会理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以及风险社会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价值选择两个方面的探讨组成。第二部分则主要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法益及其功能,分为刑法法益理论的变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益功能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主要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的立法指导功能、理论分类功能以及司法解释功能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第三部分则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的结构和内容展开论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的结构的多元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的内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则在前文基础上集中论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刑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益的刑法保护,民俗文化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刑法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关的完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