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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法治从依法治国到良法治国的完善标志。作为地方立法的一部分,地方立法中的列举性条款是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履行立法政策的工具。地方立法主体需要将立法目的和政策体现在地方法律文本中,这就需要用具体明确的地方法律规定及语言进行细分。列举性条款自身的特点契合地方法律文本立法的要求,可以具体全面反映地方上的客观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研究列举性条款同样是对立法语言的研究,立法语言作为立法工具、法律信息的载体,与日常用语一样,它具有特定的规则,对立法语言的研究和立法技术的改进极为有利。列举性条款是一般条款的专门化,适用于地方法律文本的特定解释部分。列举性条款是对法律文本的具体化阐释,它不同于我国传统的简单和模糊的立法概念。列举性条款主要是对具体的法律定义、行为模式等进行一一枚举,使上位法在地方法律文本中具有具体的含义与可操作性,也使地方法律文本本身具有更加具体的指导意义。列举性条款设置的意义及其重大的,尤其是在涉及到专业性问题时,比如对招标投标等具体实践中的法律定义、法律行为的具体规范。很多情况下,地方法律文本需要针对地方具体立法情况进行具体规范,要对上位法中的概括简洁的法条进行详尽阐述才可以满足地方立法需求。这就要求地方法律文本中应设置列举性条款,并且,列举性条款在遵循立法原则下,同时也要保持较高的细致性与专业性。在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列举性条款仍有一些形式和内容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并在形式和内容设置上均需要进行规范,并且要保证专业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因为列举性条款的设置在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概率较低,并且相关研究成果较少,列举性条款的规范性与专业性程度距离“良法”远远不够。既是因为地方立法者自身水平需要提高,也是在整个地方立法技术层面上,还是缺乏相应的制度与流程。同时,列举性条款自身的特点,需要跨部门多行业协作,这样就必然带来了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倾向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的。而规范列举性条款的实现路径,也主要是通过对列举性条款设置位置、设置形式统一以及内容设置合法统一来实现的。首先是对列举性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要根据内容确定设置位置;其次是并列的列卷性条款要保持形式的一致;最后是内容上的规范,既需要有多主体多部门的通力协作,也需要对涉及到其他行业有深刻的了解和统一的规范,还需要有科学的草案起草方式与统一设置标准、明确列举性条款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