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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财产制是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生活运转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手中的财富日益增多,财产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由此带来夫妻间的财产争议却愈演愈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象征着我国婚姻法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的立法趋势。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个人财产作为研究对象,对倡导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加快我国婚姻法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立法进程,减少离婚财产争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子。通过两个真实案例对比,彰显出实践中不同的司法选择,分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失,提出文章的研究重点即夫妻个人财产制之完善。第二部分为财产权的理论问题。以西方著名学者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作为理论支撑,重点强调“自然权利”以及“劳动创造财产”的观点,为下文展开论述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为重视保护个人财产权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趋势。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文的解读,分析其对我国传统婚姻财产观念以及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突破,以期探究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趋势。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建议。根据前文论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以及立法趋势,主要以比较研究的角度,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理念,从七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