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澄清义务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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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澄清义务,也称法官调查原则,法官查证责任,即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本于职权力求查明事实真相,在法定条件成就的前提下,针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应当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调查内容包括但不拘束于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声明。该制度发端于德国,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发现真实真相的诉讼终极目的和法官积极推进诉讼进程司法传统的最集中体现。  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则虽然在宏观上赋予了法官调查职权,但理论上对该职权的关注尚显不足,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建构和运用也有很多疏漏和模糊之处,致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不论在性质、范围、方法和监督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而这些争议又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中当事人主义元素的持续渗入而加剧。在目前的刑事庭审中,法官对澄清义务的实际履行标准不一,困惑重重。  基于这种情形,笔者拟从澄清义务的基本内涵入手,并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向“混合式”诉讼模式转型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改革实践的考察和分析,试图厘清在“法官中立”、“控审分离”、“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规制下,澄清义务的运行边界。然后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规范和司法现状,为建构和完善我国法官澄清义务规则体系提出自己的见解。  本文共计四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法官澄清义务规则概述。首先,从整体上把握法官澄清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厘清澄清义务的基本属性和包含的具体内容;第二,从历史和比较视角入手,通过对该规则的历史演变轨迹的梳理,以及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混合制”诉讼模式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着重阐述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冲击下,该义务规则所产生具体变化和发展趋势,为该义务规则在我国当代司法环境下,进一步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打下相对坚实的基础;第三,从澄清义务价值论角度出发,总结该制度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存续理据。  第二部分,法官澄清义务规则的本土规定和实践。该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式,通过对我国澄清义务规则在立法层面的梳理,以及司法层面运行现状的考察,力图准确把握澄清义务规则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澄清义务规则整体运作体系的分析,总结出我国澄清义务规则嬗变的根本原因。  第三部分,法官澄清义务规则在我国的重构。在第二部分问题归纳的基础上,分析澄清义务规则在现代诉讼模式下的运行边界以及在我国建构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并对完善我国澄清义务的具体规则,包括一般性原则、法官庭上证据调查规则、法官庭外调查取证规则等,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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