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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对医疗告知义务做出了规定,首次将其置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畴之内,意义重大。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所作出的不同解读,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出现。本文从分析医疗告知义务的性质与履行入手,探讨了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侵权责任的认定,并明确其赔偿范围,以为相关案件的解决提供思路。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医疗告知义务的性质。基于医患之间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告知义务具有意定性。同时,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侵袭性等原因,医疗告知义务又被赋予了法定性。对此,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都做出明确规定。由此,患方可从合同角度诉请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从侵权角度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第二部分探讨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告知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对患者进行具体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告知对象为患者本人时,应以其是否具有识别能力作为判断患者是否具有同意能力的标准;对象为患者近亲属时,应明确告知顺位。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医疗行为的实施主体、过程、效果和费用。告知方式除了传统的口头、书面等,还可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第三部分探讨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侵权责任的独立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法的分析以及其与诊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不同三个方面,可以证实其具有独立性。第四部分探讨了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可采用明示患者与合理医师标准。其次,违反医疗告知义务所致损害可分为物质性损害和精神性损害。最后,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侵权责任可依照是否伴有诊疗过错分为两种类型,对其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应予赔偿,对严重精神性损害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一般精神损害应要求医方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