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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投资形式,其有着规模小、人数多、门槛比较低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其将对正规投资行业有一个补充,在传统上很难融资的个人或者微小初创企业可以在这样一个众筹平台较为低成本的获得资金,从而有助于其创新创造行为,除此之外,民众也可以通过众筹直接参与创新业务共享其收益。但是众筹平台也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融资者的信息不透明,投资者经验缺乏,还有创新业务本来存在的高度风险使得众筹风险问题和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并且股权众筹涉及相当一部分法律问题使得上述问题更加复杂化。国外已经有一些具体的法律监管经验而我国仍然缺少法律定位及监管,众筹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为此本文从众筹融资的界定、众筹融资监管的界定出发,重点分析了众筹融资所涉及的各种风险问题,同时对美国、英国的众筹监管进行了考察和借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应监管建议,旨在促进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全文正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众筹融资进行了界定。指筹资人为了某个项目创意或者某个公司,以实物、服务或股权等为回报向大众募集资金,帮助其完成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活动;众筹融资具有开放性、低门槛、高效率、低风险的特征;众筹融资根据投资回报的不同分成了实物回报类众筹和股权回报类众筹,两者在模式、投资者权力、回报周期等各方面有所不同;股权众筹是一种证券,实物回报类实际上是一种商品买卖;众筹融资中有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有限合伙关系、股权代持和股权转让关系。众筹融资对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对科技产业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对传统金融产业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是指从监管手段的角度出发,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对众筹融资的监督管理;监管的目的是确保效率与公平。第二部分对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本部门从两个大方向讨论了众筹融资监管的必要性,第一个是从众筹融资的风险来看,其中分为了法律风险,表明了众筹融资很可能触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集资诈骗的法律红线。然后分析了众筹融资的内在风险,得出监管的必要性。第二个是分析了众筹融资的法律规范的缺陷,其中缺乏合法地位和缺乏监管体制使得众筹融资很有必要纳入监管。第三部分是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了众筹融资法律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缺乏有法可依,刑法上定性有所欠缺,缺乏市场准入法律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不明确,缺乏法律依据,执法手段的缺失,执法能力有问题。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律责任划分不清。行业自律处于一个零散和低发展阶段,需要继续提升行业自律水平。第四部分对美国、英国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进行了概括和借鉴。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提供了新的监管思路,特别是从强制注册和信息披露重点转向设定投资者投资上限,监管中介门户与筹资人并举。这样既柔和又审慎的监管制度降低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资本形成,又对投资者进行了有力的保护。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金融行为监管局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众筹监管的核心规则。第五部分对众筹融资提出了法律监管对策和建议。对于众筹融资监管应当确立一个积极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同时对一些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及制定专门的众筹监管法规,然后形成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机制。并且众筹融资监管的原则应该是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原则相结合;明确了众筹融资监管的主体要分类监管,一行三会原则导向监管与地方化监管相结合;提出了众筹融资的市场准入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有限合伙路径等多种具体监管制度建议;明确了众筹融资的法律责任承担,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