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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欧洲公司制度为借鉴,试图解决我国两岸三地公司法的协调这一问题。欧洲公司是欧盟范围内一种超国家的公司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跨国公司,与传统跨国公司相比具有优势。这种新型的跨国公司是欧洲区域一体化的产物之一,与其同时并存和即将存在的还有其他三种,分别是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欧洲合作社和欧洲私法公司,与这三种相比欧洲公司所具有的特殊优势使其在欧盟范围内发展势头良好,突显其存在的必要性。欧洲公司为我国两岸三地公司法的协调,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借鉴选择。围绕欧洲公司和我国两岸三地公司法的协调这两大问题,本文分为三部分进行详述。 本文第一部分,对跨国公司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介绍,包括三方面内容:跨国公司的设立、跨国公司的管辖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欧洲公司作为跨国公司特殊类型的优势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与传统跨国公司相比,欧洲公司在设立上、管辖上和税收上具有优势。与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欧洲合作社和欧洲私法公司相比,欧洲公司在欧盟领域内也具有优势,突显其在欧盟存在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两岸三地公司法协调的问题,指出借鉴欧洲公司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