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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和农村微型企业缺乏有效的融资贷款渠道是制约“三农”发展的问题之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国际上流行的小额信贷为逻辑起点,由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发起成立,向农村中的信贷弱势群体提供额度较小但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的贷款,这对破解“三农”金融难题,实现弱势群体的平等信贷权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管,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本文在结构上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主要是关于小额信贷的国内外实践背景和我国的法律与政策背景;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小额信贷的理论研究成果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作为文章后续开展的基础。正文一共有五章:第一章介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况。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业务,既区别于普通公司法人,也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应当定位为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政府的监管范围。政府应当对其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运营及其他风险进行监管。主要监管形式是法律监管和农村非正式规范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监管的法理分析,基于市场失灵理论、国家调节权理论以及经济法的本质,论证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监管的正当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监管的主要意义是,保护农村主体的金融权益,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各主体的公平竞争。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监管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现阶段政府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运营、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但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监管缺乏高位阶的法律,同时囿于法律的限制导致借贷人缺少有效抵押品,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并不十分专业,且表现出行政权力的侵入性。第四章是关于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的经验考察。国际上对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由明确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实施非审慎监管,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显示,专门的立法、独立的法人人格、抵押制度的创新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与此同时,监管制度设计应当与当地的文化相匹配。印度安德拉邦的小额信贷危机给我国的教训在于,政府对小额信贷的监管既不能放任,也不能过于保守,投资人和借贷人的利益都应当受保护,同时要正确处理利率市场化的问题。第五章提出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和有效的外部监管模式,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专门立法,监管立法要坚持立足农村、权利平等、市场竞争、非审慎等原则;建立抵押品替代机制,充分利用农村社会资本,完善农作物和农产品抵押权制度;明确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分担政府的一部分监管职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管理风险、拖欠风险、利率风险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应当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