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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仅属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内容,而且也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多年来,侵权因果关系的确定成为困扰法院和学者的永恒难题。而由于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如虚假陈述行为主体各异,受害人众多,且影响受害人所受损害之因素尤为复杂,因此,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不仅构成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中的重大学术难题,更重要的是,已经成为受侵害的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的最大障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在民事责任这一方面尤为欠缺,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很难操作,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种状况严重威胁着我国证券业的发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中国的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很多方面弥补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缺憾,尤其是从正反两方面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确定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我国当前国情等原因,《规定》有较多的局限性。《规定》的出台,仅是我国建设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开始。要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具有相当难度,确立一个系统完善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是其中的关键环节。研究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不仅可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坚强的法律后盾,为无辜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扫清障碍,而且可以帮助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被告分清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责任的范围,最终达到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因近代以来较之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最为成熟,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并对世界证券市场和相关法律产生巨大影响。故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共分三章,第一章简要介绍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及这些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困境,第二章着重介绍美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就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所采用的相关理论,第三章先对我国在以往的虚假陈述案件中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简单的探讨,提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解决认定因果关系的对策,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及证明规则作简单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