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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是为解决网络侵权领域中责任划分问题而创设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做出了全面规定,但其在含义、性质、功能、目的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造成了理论与实务上的适用偏差。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借鉴自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原则,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和归责基础理论的不同,导致作为舶来品的通知移除规则不能与国内社会现状完全匹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以及权利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愈演愈烈。因此本文分为五章具体分析该问题。第一章明确了通知移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及不同类型服务者注意义务的程度的关系,探讨通知移除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评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受害人的利益博弈以及网络社会与网络主体的利益博弈。第二章分析了美国版权法避风港原则的历史背景,详细阐述美国避风港原则确立的标志案件,通过分析数字版权法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而对美国避风港原则的性质进行判定。第三章讨论了我国通知移除规则的立法进程,明确通知移除规则的归责原则,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法律条文,明确第36条第2款与36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结合通知移除规则句红旗原则探讨知道的含义与标准。第四章讨论了通知移除规则的性质争议,分别从免责条款说与归责条款说角度进行解释,表明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应被定性成归责条款,体现了立法者支持互联网发展的价值理念。第五章指出了通知移除规则存在的不足,由此导致了许多社会弊端,需要提出改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实施网络实名制度、防止滥用通知与反通知、加强公共执法力度等。本文对于准确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完善通知移除规则、维护法律条文整体性、最大化的激发互联网社会化功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