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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各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因人口激增和频繁性跨国流动引起的传染性疾病跨区域爆发。这一现象在缺乏先进医药技术和资金投入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作为其中的典型国家之一,面对近年来多次爆发的公共健康危机,如何让患者及时获取廉价有效的药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制药企业技术水平与资金的有限性,导致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我国不能立刻为患者提供有效的药品,而其他国家疗效显著的专利药品因价格过高只能让患者望而却步。为提高国人的药品可及性,同时又不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重要的解决途径。自世界贸易组织(WTO)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之后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给予成员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权利后,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已通过实施该制度达到了限制专利权滥用、保障公共健康的目的。如美国为对抗炭疽病毒感染而与德国拜耳公司进行了以实施强制许可相威胁的谈判,最终迫使拜耳公司主动降低药价;泰国针对心脏病的治疗药品签发了抗心脏病药品“波立维”的专利强制许可。两国在减轻国内医疗保险负担的同时,也满足了患者对药品的需求,降低了因缺乏药物导致的死亡率。然而,当别国通过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而为保障公共健康作出努力时,我国仍然对该制度保持着仅限于纸面的态度。从制度层面分析,TRIPS协定对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程序、种类等都作出了规定。作为TRIPS协定的成员国,我国在借鉴其规定的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为主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体系。从社会层面分析,近年来突发性公共健康危机的增加,患者对专利药品的需求增大,为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市场基础。那么导致我国至今尚未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改善我国已有的现状?为应对将来发生的公共健康危机可能引起的药品供应不足,为促使我国医药企业能够更快的学习先进的医药技术,也为使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实施。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国外与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状况,探讨我国未实施该制度的问题之所在,从而为完善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提出建议。具体研究如下:第一部分,分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相关概念、国际国内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实施该制度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介绍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施情况并总结经验;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国外制度与具体实施的经验,提出推进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