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是保险公司接管行为的法律原则及规范的总称。不同于保险公司整顿、撤销、破产法律制度,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具有救济性、法定性及临时性特征,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已然成为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首先,保险公司接管的法定条件仅集中在偿付能力标准上,难以适应当前形势下的保险市场监管要求。其次,现行的接管组组成及履职保障规范不尽完善,接管组的职责也不能完全满足保险公司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再者,保险保障基金在接管程序下进行财务救助已是接管法律制度适用下的默认操作,但现行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救助的条件尚不明确,一味适用股权救助的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最后,我国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规定几乎空白,这不仅有违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适用的初衷,也严重阻碍了破产程序效率价值的实现。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相对成熟,我国可予以借鉴学习。美国具有成熟的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在保险公司接管的法定条件、接管组的职责、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与保险保障基金的协同运作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新加坡保险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对完善,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中关于保险公司接管的法定条件、接管组的职责,接管组履职保障要件的规定较为先进。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是行政性接管模式,有关保险公司接管的法定条件,接管组组成及履职保障要件,接管法律制度与安定基金协同作用等的规定是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先厘定保险公司接管的法定条件,不仅要从优化财务指标入手,还要将有关违法违约行为纳入到接管的法定条件中,同时还应设置依申请启动的条件。之后,我国需要制订《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将接管组的组成、职责权限纳入其中,并在法律层面为接管组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另外,我们必须要把握保险保障基金在接管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救助规定的法律位阶,明确接管程序下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救助的条件以及革新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救助的模式,引导保险保障基金更好地为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保驾护航。当保险公司确系无法继续存续时,保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也是我国需要妥善规制的地方。为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我国可就保险公司接管组与破产管理人之间工作的衔接问题做出制度安排,并在破产程序中原则性确认接管人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