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兼论分期付款买卖中权利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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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权提供担保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愈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因其固有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成本,严格的担保要求,已使得分期付款买卖无法进一步得到快速发展。而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独特的法律构造,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使用,化解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对效益价值的追求。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基本问题探讨。本部分从阐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入手,在分析了世界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后,对所有权保留的概念进行了剖析,认为所有权保留概念的核心是债权行为附停止条件。通过对各种学说的比较,本人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物权担保方式,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和所有权“弹性力”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是所有权保留赖以发挥担保作用的法理机制。通过与典型担保方式的比较,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对典型担保方式弊端的克服,所有权保留不仅能保障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交换价值的实现,而且能使买受人提前实现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第二部分保留所有权的权利冲突及衡平因保留所有权的独特权利结构,导致了契约内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标的物之所有和占有而产生的冲突,以及出卖人和买受人与契约外第三人因共存权利于标的物而产生的冲突。因此,法律对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衡平配置。关于出卖人的取回权,既承认取回权效力的适度扩张,也考虑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充分利用,同时适当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关于买受人的期待权,是独立于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具有物权性质财产权利,买受人可以不经出卖人的同意转让期待权,但若期待权的让与伴随着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则必须经出卖人的同意。同时,对期待权的保护,应坚持登记对抗原则和恶意不受保护原则,并赋予买受人对危害自己债权行为的撤销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保留与其他担保权利的竞合。本部分讨论了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担保权利的竞合,对此问题的解决本文仍坚持了登记对抗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并认为无权处分人对标的物擅自设定担保权利的行为应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第四部分我国建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完善。本部分通过分析了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明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是该立法过于简单,不具备制度设计上的圆满性。我国立法应从明晰所有权保留中各方权利的配置等各方面进行完善,同时积极借鉴各国所有权保留公示方法,加快建立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并且认为进一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对促进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巨大功能的发挥也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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