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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加强法官管理权的制度。其以当事人主义之核心——辩论主义为基础,当初设立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辩论能力存在差异应予以平衡,同时补正辩论主义下法官缺乏对诉讼的控制,预防和减少出现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费用上升等弊病,以保障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两大价值——公正与效率。本文将通过运用法理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式方法,分析法官释明权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并考察与借鉴国外的法官释明权理论及法律规范,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改革的进程,提出构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官释明权的概述。笔者将在考察国外法官释明权概念的基础上,对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定义和概念进行阐述。由于在当事人主义下运行法官释明权,这是其与职权主义下的法官职权的显著区别。而要正确理解释明权,必须厘清与辩论主义,处分主义的关系,对释明权的对象、范围和运行的基础进行必要的研究。第二部分:法官释明权的理论基础,分为理论依据和价值研究两块。一个制度的存在必须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为基础,笔者将选取诉讼理念演化理论和诉讼模式理论这两个角度来分析,阐述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法官释明权价值分析,阐述其三大价值:1、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2、有利于程序公正,防止突袭裁判;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资源。第三部分:针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构建的现实情况,本文将提出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法官释明权有其现实的必然要求与司法需求,并对其进行系统性的设想,包括释明权的立法范式,行使释明权的原则、行使范围、行使阶段和方式、相关法律效力、以及不当行使时的救济方式等,来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