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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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颇受社会关注。虽然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发生原因不同,但受害学生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学校承担法律责任应否有免责事由?围绕上述问题,在理论界颇有争议,并未达成共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在归责原则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且存在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较大的随意性,基本相似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校园伤害事故在受害对象、受害时间、受害地点等方面都存在着特殊性。本文从分析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入手,驳斥了监护转移说及委托监护说,肯定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说。在此基础上,得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并从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有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与学生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一步论证了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用了三个法条来调整校园伤害案件,以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状况及是否与第三人侵权相竞合为区别点,在学校责任承担方面,分别确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虽然表面上增强了处理此类案件的针对性,但过于僵化,并不科学。笔者认为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时,应对公平责任予以正确定位,将学校的性质及管理模式而不是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作为确定归责原则的标准,取消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否认学校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应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园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继而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承担的问题。此外,应关注学校责任减免的情形,建议将投保学校责任险确定为学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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