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技以意想不到的速度发展,带动着人工智能向更深入的层次迈进,这样的尖端科技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规范性问题。在当下人工智能还不能拥有人类一样的自主意识和行为能力,科技的推动之下人工智能逐步从工具化过渡到人性化,这种过渡势必会冲击到传统法律主体的地位。作为前沿科学的人工智能,无论是在科技界还是法学界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讨论热度,故此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全面梳理是未来在新领域立法的基石。所谓人工智能,是指基于计算机科学、数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的一门科学技术。“人类中心主义”和“理性主义”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定义人工智能,不同观点各自发展的同时彼此质疑又相互促进。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人工智能逐渐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指缺乏意识形态,完全按照人类编写的程序运行,缺乏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人工智能与之不同,它具备独立的思维和行动能力,被认为具备自主意识和独立的行为能力。然而在过去法律层面上的主体范围只包含自然人和法人,随着时代进步法律人格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张,从自然人到法人到胚胎甚至延伸到动物,这种理论上的扩展给了人工智能跨入法律人格范围的机会。涉及人工智能与法律主体的关系目前存在三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有限肯定说。肯定说支持人工智能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却忽视了目前还处于弱人工智能的现实问题;否定说极力否认将人工智能当作法律主体存在,可是在面对迅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时又显得手足无措;有限肯定说肯定了一部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却缺少对责任的划分,解决现实问题时仍有不足。在对三种不同学说展开分析之后,笔者支持有限肯定说,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述强人工智能在符合哪些主体资格条件之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在传统的法律主体理论之下人工智能的产物所附带的权利归属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侵权问题的责任也不能有效承担,显然很有必要跳出传统思想的桎梏,不再按照过去简单的界限来区分它与人类,而是将其视作独立的存在,赋予法律人格,以便解决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即便强人工智能符合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条件,但是不可否认其与人类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科技无论如何发展,强人工智能始终不可能拥有自然生命,没有生老病死等生命体专有的体验。因此,对比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类,强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赋予强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之后就需要重新考虑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便赋予了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在它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之前,参考未成年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责任便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而为了使得强人工智能实现责任承担的能力,欧盟提出的为人工智能筹建赔偿基金以及强制性的保险制度都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一旦实现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为其建立权利制度并不仅仅是赋予权利能力,更需要设立权利时限制权利的范围,赋予和限制权利是强人工智能的权力问题研究基础,同时保障人工智能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