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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间的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美国作为最大的经济体,最早开始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进行专门立法,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日臻完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因此,美国的外资安审制度对我国而言是很值得研读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逐渐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的背景之下,我国也开始给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多的关注,本文旨在剖析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及审查标准,再结合中国特有国情,为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借鉴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介绍美国对待外资的态度从奉行投资自由到早期限制外资的转变。从20世纪初期起,美国为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美国的若干行业领域开始出台一系列法律。第二节介绍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美国1988年颁布的《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专门立法,正式确立了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第三节介绍美国外资安审制度的新发展,美国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调整。2017年美国提出《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FIRRMA”),作为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以下简称“NDAA”)内容的一部分的FIRRMA正式生效,FIRRMA特别强化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审查对象加以介绍,分为三节,第一节是梳理审查对象的构成要件,要界定受审查交易的范围,首先需要厘清“外国人”、“美国人”、“投资类型”等基础要素。第二节在审查对象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总结出美国确定审查对象的三个依据:“取得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性质、“收购企业”的性质。第三节对美国的审查对象的变化趋势作出自己的分析理解。第三部分重点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审查标准进行分析,分为四步走,第一步对“国家安全”这一模糊概念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蕴意予以解构后分析美国并未在立法中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以及美国的立法选择,即从早期的以国防安全为中心发展到以国防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并重的局面。第二步,“国家安全”既然没有明确的内涵,那么就需要尽可能地固定其外延,也就是美国主管部门在确定危害“国家安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总结出审查实践中的考虑因素。美国颁布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2008年指南,为了帮助交易方判断,2008年指南对容易产生国家安全威胁的交易类型进行了详细总结。第三步,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主要有东道国对外国供应商产生依赖、技术和专业知识向他国泄露、外资会渗透或破坏关键产业这三方面考虑。另外,在对审查对象和审查标准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时同时伴以案例予以佐证。主要有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2008年华为公司收购美国3COM公司、2011年华为公司收购美国3LEAF公司、2012年罗尔斯公司(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收购美国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等中国并购失败的案例。第四步,对美国的审查标准的变化趋势予以评析。第四部分的主要脉络是介绍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制度的法律渊源以及对该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并在立足中国国情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美国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对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制度的改善提出了相应建议。我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方面的立法较少,2011年2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对我国的外商投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式予以明确规定。2011年3月出台的《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主要详细规定了安全审查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程序。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资法》主要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如审查的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有待进一步的细则予以详细规定。对法律体系进行整理后,发现我国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查对象方面和审查标准方面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的举措建议,笔者认为,一方面从宏观出发,树立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的外资立法指导思想,并采取“概括加列举”式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立法模式。另一方面,从微观出发,首先,要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要件。其次,结合当前国家情况,列举符合实际的国家安全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