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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最早是由德国提出的,我国则是在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4条中对该制度予以了确立。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只是通过外在形式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虽然能够大大提高执行效率,但是有时候难免出现错把案外人财产当成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为案外人提供救济手段。自我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设立以来,还存在很多盲点,特别是对于阻却强制执行的事由方面,研究与实践都很不足,而这也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我国法律对阻却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并未做明确的规定,仅有一些概括性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程序解释》将其概括为“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各部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也不一致,这给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及统一司法尺度带来很大困难,加强研究并明确相关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分析案例,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司法实践,对常见的可能阻却强制执行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期待权、债权进行类型化分析,对其能否阻却强制执行提出自己的看法,特别是分析了一些争议较大的特殊情况。期望通过对阻却强制执行的权利类型的这种类型化研究,能够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及背景;第二部分的阻却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概述,分别从立法和实务两个角度分析了阻却强制执行民事权力及相关立法规定情况,指出了该领域内理论研究不足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众多矛盾的问题;第三部分阻却强制执行民事权利的境外考察,探讨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情况,以便对国内提供参考借鉴;第四部分民事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的分析,分析了具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期待权、债权五个具体权利类型进行分析,特别是分析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及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阻却强制执行民事权利的通用原则,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归纳了判断能够阻却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的通用原则。本文认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期待权原则上可以阻却强制执行,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债权原则上不能阻却强制执行,但也有例外情况的存在可能会阻却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