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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带来迅猛发展,使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近代市场经济与科技之高度发展,造成新型态之交易和经营模式、交易客体的出现与动产价值不断提高。并随着相应融资需求的增加,授信人产生对具低成本、安全、灵活性之担保方式之需求,使非典型之担保交易型态不断出现,并与传统物权发生摩擦与冲突,让与担保即是典型。于现代贸易全球化发展之势下,各种新型的担保制度也于经济交往的过程中频繁地使用,为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促进贸易交流,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进而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固基础。遂在法律制度革新过程中不得不重视让与担保制度之借鉴意义与审视现行担保制度之不足。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让与担保概述,并为探求让与担保制度应社会变迁所具有之独特机能和价值,就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进行分析,藉相应效力与机能对让与担保之构成说进行取舍。指出让与担保作为一项因应社会交易需求所发展出来的“以权利移转之手段达到担保债权目的”之交易型态,具有弥补动产质权之缺失以增加物之用益价值、广泛的标的物范围以满足经济人融资之需求、降低实行担保之成本以减低交易成本、提供担保权人更稳固的保障等四个机能,作为本文论述之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继受或借鉴让与担保此一习惯法上之非典型担保制度与《物权法》之冲突与调和进行分析。表明无论采所有权构造说或担保权构造说建构让与担保,均是为了不使该制度因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而全部无效,从而无法发挥让与担保之机能。第三部分是对让与担保制度立法可能性之研究。通过研究赋予物权效力之制度基础与归纳债权效力物权化原则,可以认为信托的让与担保在符合债权效力物权化之要素之下——具有法律政策需求,就该债权有限制竞争加强保护之必要、具适当公示制度支持赋予类似物权效力的正当性,亦具有通过特别立法手段将其制度化加以继受让与担保制度之可能性。进而探究其所体现出相应之效力,以作为与典型担保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之基础。第四部分是对让与担保之立法需求研究。让与担保制度化后与典型担保物权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者之优劣利弊,以证明让与担保于多方面与典型担保具有同一功能,让与担保所具有之机能——广泛的标的物范围以满足经济人融资之需求、具有弥补动产质权之缺失以增加物之用益价值,其独特性大多已丧失,概括的继受让与担保制度进行立法化虽不无可能,但所耗费之成本与效益不符。第五部份是关于借鉴让与担保之优势以完善现行担保制度之建议。通过借鉴让与担保之优势,本文提出于典型担保制度中完善担保权私的实行制度、放宽流质绝押之禁止、于非典型担保之信托收据制度特别立法制度化等建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总括本文之观点做出归纳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