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乐器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物,它既是音乐的物质载体,同时,更是一种文化的精神载体。不同时代的乐器,通过乐器种类的组合的表现,反映着不同时代的文化属性。唐代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唐代的音乐文化是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乐器又是构成这个部分不可缺少的元素。以“清商乐”为代表的中原传统乐器与以“龟兹乐”为代表的西域诸国乐器的相互渗透、融合、并用,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乐器文化,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本文以唐代清商乐与龟兹乐乐器种类为研究对象,探讨它们在唐代的发展状况及其文化属性。借助文献、出土文物、图像等资料,根据《旧唐书·音乐志》、《新唐书·音乐志》、《通典》、《唐会要》、《唐六典》等文献和前辈学者研究成果得知,作为九部乐、十部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清商乐是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代表,龟兹乐在西域诸国的音乐中,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乐部,通过对其乐器种类及其组合的比较分析,了解二者在宫廷音乐发展中的彼消此长;通过文献记载的多部乐的演出情况,认识到在不同场合下的演出所具有的不同文化属性,它们不仅是礼仪之乐的象征,也具有娱乐的功能,同时更具有实用价值。
清商乐与龟兹乐乐器种类的相互交流、影响、融合,推动着唐代音乐文化繁荣,影响着唐代音乐发展的趋势,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龟兹乐逐渐融入到以“清商乐”为代表的中原音乐文化中,并对宋代以后各朝的音乐文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本篇论文将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清商乐乐器种类及其文化属性,笔者主要从清商乐的历史概貌、乐器种类以及清商乐乐器种类的文化属性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论述龟兹乐乐器种类及其文化属性,同第一章一样,从龟兹乐的历史背景、乐器种类和龟兹乐乐器种类的文化属性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三章分析论述了清商乐与龟兹乐乐器种类的交流及其反映的文化属性,笔者发现以清商乐为代表的中原音乐与以龟兹乐为代表的西域诸国音乐,二者既有相通的文化属性,也有不同的文化属性,在清商乐与龟兹乐乐器种类交流、融合下出现了新的艺术品种——燕乐。
总之,本论文从“功能”的角度,依据文献、文物考古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清商乐与龟兹乐乐器种类及其文化属性的研究,突出了乐器种类及其组合在不同场合下的演出所具有的不同文化属性,并由此为唐代音乐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