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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说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在排序上是居于首要位置的,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学者们对移植于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不断进行修整与完善,使之最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通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犯罪客体问题一直处在比较突出的地位,对当代颇具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结构性支撑作用。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对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不断有学者对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四要件”学说提出质疑和责难,犯罪客体的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的关注焦点,一系列的理论学说层出不穷、提法诸多。大致看来,可将关于犯罪客体理论的争论分为“重构说”与“完善说”两种不同的派别。“重构说”主要是主张以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为基础,从而摒弃“四要件”体系,犯罪客体这一要件就不复存在;还有一种“重构说’是以英美国家的犯罪成立模式,融入辩诉交易制度,使整个刑法犯罪论体系成为实体与程序的双层架构。而“完善说”则主张继续延续苏联时期形成的四要件之基本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局部的修补,希其达到满足司法适用之基本目的,并没有推翻重新构建体系之必要。现阶段,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国外的一些理论学说大量涌入对刑法学的原有的认识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中国刑法学也不例外。正是由于域外的刑法理论进入,也刺激了我国的刑法学者对现有的理论进行反思与完善。本文立基于“完善说”立场来论证犯罪客体要件。本文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首先从犯罪客体的历史进行探究,追溯我国的犯罪客体来源于苏联时期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而对犯罪客体在苏联的沿革流变展开论述。以苏联时期作为研究的时间中点,对犯罪客体在俄罗斯的演变历程分为:帝国时期、苏联、后苏联时期(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找出相对应的时期犯罪构成理论之含义及其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由于帝俄时期的刑法学者基本上是将犯罪客体的概念理解为犯罪概念的一部分——且系主要部分,因此犯罪的概念就成为犯罪客体概念之基础。当时对犯罪客体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体权利说”,二是“法规范说”,三是“法益说”。而“十月革命”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犯罪客体的概念也发生了根本改变。当时的刑法学者们一边批判帝俄时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边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的刑法理论体系,提出了犯罪客体的内容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的学说,从此就与资产阶级的犯罪客体划清了界限。随着苏维埃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发展到了中期,有学者就提出了修正的社会关系学说,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不仅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而且应该保护有利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非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而我国通说刑法理论就是从这时开始移植苏联的刑法理论。也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主导地位。近些年来,随着学者们的对犯罪构成理论讨论的不断加深,呈现出不同的学理上的观点。法益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概念,以法益为核心构建的“法益说”明显要优于“社会关系说”。所以,借鉴这种理论,将犯罪客体理论理解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仅合适,而且有利于犯罪客体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运用。接下来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重点阐述犯罪客体的含义,它与犯罪构成其他三个要件及其要素之间的关联,从而得出它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关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通常被理解为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认为现象与本质是——对应的关系。不存在没有只有犯罪对象的犯罪。笔者从刑法规定与实际的司法实践出发,要准确把握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的把握,只有将其置于具体的犯罪构成中进行考察才有意义。有的犯罪只适合于讨论犯罪客体而无法刻划犯罪对象,如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婚姻秩序);而有的犯罪则只须讨论犯罪对象即可准确地具体定位,如盗窃罪(再讨论犯罪客体便显多余——但客体仍然是存在的)。在关于犯罪构成的体系地位的论证中,笔者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去具体考察犯罪客体的作用。在立法中,犯罪客体被规定、隐含于具体的条文之中,是立法对某类或某些类型行为的一种价值评价,对立法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分析必须按照一定的思路去进行,而犯罪构成就为其提供了一种分析工具或识别路径。面对疑难案件,司法者必须根据事实对案件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以确定收集证据的方向。这就首先须用犯罪客体进行判断评价。因此,无论在立法或司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地位都是独立存在的,与其他三个要件相互发挥作用以评判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说明犯罪客体在司法定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文中所举的案例,都是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界限模糊、模棱两可、不易判断的。但是,我们只要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进行切入,即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到何种法益,以其为案件的分析起点,那么对案件的分析路径即可简单明了以上所述就是本文的主要论证方法与观点,希望本文的分析方法与思路能够对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