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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点对点借贷模式,比传统的银行金融、民间借贷有很大的优势。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我国后的发展状况之所以会进入异化模式是因为该行业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和进入门槛非常低。平台跑路现象频繁发生,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越其应有的本质特性,这些异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P2P的外衣常常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投资人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经济秩序遭受严重的破坏,对社会的稳定也是一种冲击。随着2014年P2P网络借贷刑事第一案的判决尘埃落定,P2P网络借贷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P2P网络借贷最早在英国出现,传播到美国后得到发展,中国受到美国的影响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2007年6月正式上线运营。随着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P2P网络借贷融资模式与传统的银行融资和民间借贷融资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带来了便利,这种融资模式的创新是值得肯定的。但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信息不透明导致平台诈骗、"跑路事件"时有发生;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行业经营不规范,平台定位偏离本质,行业发展方向不够清晰,行业的潜在风险不断积聚,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的不够完善导致平台的运行效率比较低,而且融资成本很高;P2P平台定位不准确,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并存;P2P平台控制风险和抗风险的能力都不是很高。如何解决上述行业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及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即传统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债权转让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保本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弱,擅自利用投资人的资金进行自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刑法作为最后一道保障人们权利的屏障,必要时需要刑法的介入才能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打击P2P网络借贷领域的犯罪。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必须要考虑其介入的必要性和审慎性,严格控制刑法规制范围。笔者认为,在异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具体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不同的经营模式构成不同的罪名,在司法认定上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东方创投案"作为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的第一案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前年的"e租宝"事件对该行业的发展给了重重一击,社会群众要求国家加强对该行业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们不仅要从行政监管上对该行业进行监控,还要从刑法规制上对这些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只有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从根本上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进行规制,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才能够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