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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顾名思义,就是生产、培育新品种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它虽然不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样被人们所熟悉,但在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却使得各国不得不重视对它的保护。一方面,品种权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育种技术创新的源头问题,它将公平竞争的机制引入种子领域,能激发育种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过度的保护也使其成为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新型壁垒。在我国,由于品种权申请意识相对薄弱,法律保护水平低,农民在种植中往往对品种来源不加审查,因而在农产品贸易中长期处于劣势地位。本文旨在通过国际上品种权的保护制度及品种战的成因、表现、后果等来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应对措施。主要采取了比较、实证、分析和归纳的研究方法。全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介绍什么是植物新品种。着重分析植物新品种的四个法律特征:新颖性(novelty)、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mity)和稳定性(Scability),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渊源。第二章介绍国际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两个文本(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说明国际社会对品种权人保护水平的提高。其次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得出各国保护不断加强的趋势并分析这种趋势的成因。第三章是本文着重分析的一章,也是全文的主要论述所在。通过前面的介绍和分析说明目前国际上植物新品种保护引发的法律问题,即1991年文本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品种权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但同时也使各国对品种权保护过度,造成种子大战,成为新型的农产品贸易壁垒。接着分析了这种壁垒的深层原因在于各国对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考量不同,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享权应受到重视。第四章在前一章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中国的立法水平及面对农产品贸易壁垒应采取的完善措施。通过对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法的比较说明用我国现有的专利制度保护品种权是有弊端的,应用植物品种法来保护,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提出完善措施。结语指出发展育种技术,提高自身实力是应对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关键。同时强调品种权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从本质上讲不是对立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二者的平衡,一国的品种权保护水平一定要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