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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税法规定,免征或退还已报关离境的货物在国内已缴纳的间接税的做法,在我国,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出口,扩大出口创汇。我国自1985年推出出口退税政策以来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出口退税政策已经是我国税收政策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申请主体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其中外贸企业以自营的方式、或者以为申请“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充当代理的形式在出口退税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2014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确立了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中除了可以扮演上述的两种角色之外,还可以以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身份出现。但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个新概念的出现并没有相应带来新政策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除了在13号公告上表示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之外,即允许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其余所有相关的政策均与外贸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货物并申报出口退税的相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一种新业态,其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参照以自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带来了一定的政策执行窘境,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需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根据相关理论、东莞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以及东莞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的相关数据,结合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深入分析东莞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执行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旨在通过对东莞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执行的研究,提出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措施,推动我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深化和细化,从而使得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能在东莞市得到更加彻底和有效的执行效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便利和智力支持,进而能起到促进东莞市经济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