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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分析了俣伙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过程,认为合伙组织是独立的第三民事主体,指出成员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是合伙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三种民事主体的分类标准,继而对合伙组织不能归性于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揭示了将合伙组织归性于自然为或法人立法例存在的弊端及形成原因,分析了合伙组织与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异性,明确了俣伙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独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最后,笔者对未来民法典有关合伙组织的部分提出了初步的条文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