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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不断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探索了一条实现党自我净化、跳出执政历史“周期律”的有效途径。巡察,正是巡视工作创新的结晶,是巡视向基层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同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巡察监督的职责使命。 在市县建立巡察制度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总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重要启示,是密切联系群众,破解全面从严治党“上热中温下冷”的难题,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利器,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在市县建立巡察制度也可以有效划分省市县三级抓市县巡察的权力界限、明晰省市县三级的具体责任、固定实在管用的工作方法。 巡察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根植于巡视制度,又区别于巡视制度。经历了个别模仿、普遍开展、统筹部署、规范发展四个阶段,形成了目前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工作流程。但在制度运行中,由于机制体制不顺畅、人情社会干扰大,市县巡察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巡察利剑作用发挥不充分,震慑力不足。市县巡察普遍存在巡察发现问题质量不高、巡察队伍建设滞后、巡察整改不彻底、巡察成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 完善巡察工作,使巡察利剑震慑常在,一是市县巡察工作要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省委统筹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市县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纪委和组织部等有关机关部门支持配合、市县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战略上一体谋划、工作上一体推动、成果上一体运用、队伍上一体建设,建立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监督网。二是要创新巡察方式方法,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衡量巡察工作的最重要标准,把问题导向贯穿全过程、各环节。三是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巡察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深入推进阶段,必须依靠一支党性强、作风实、敢担当、善作为的巡察队伍,要建立健全巡察干部选配任用、调整交流、立功受奖、管理监督的制度机制。四是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压实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责任,加强对巡察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