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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四项特征: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是由法律规定产生,且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能依法提出申请,四是司法机关应当事人申请,由法官判决而产生分割财产的法律效果。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指包含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失效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的统称,它具体包括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诉讼时效、分割对象、分割方法、生效时间、失效条件、失效申请主体等。明确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性质,对于构建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性质应为私法兼社会法,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构建此制度时,既应充分保护当事人自由行使其各项民事权利,也应强调其对夫妻财产关系中处于弱势或劣势一方提供保护作用,更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法的制度价值。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价值在于:第一,实现夫妻财产制调整内容的完整性。第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家庭整体利益。第三,保护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患重病的亲属的生命权或健康权。第四,有效保障夫妻双方共同履行经济义务。第五,能够挽救濒临破裂的家庭,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现实需要性在于:一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法律体系的需要,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保护夫妻一方利益的需要,三是实现婚内损害赔偿的需要。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应适用于以下六种具体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作为管理人其管理行为严重损害失踪一方财产利益,或第三人经法院宣告成为财产管理人的;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作为监护人其监护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财产利益,或第三人成为监护人的;三是夫妻一方不根据个人财产状况和劳动能力承担家庭生活费用、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四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五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六是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申请主体宜确定为夫妻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诉讼时效宜采用较短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即从满足法定适用情形之一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分割共同财产既应对积极财产(共有资产、共有债权)进行分割,也应对消极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在一方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的情形下申请分割财产的,应对家庭生活费用和抚养义务进行分担)。实行分别财产制后可能出现夫妻一方无任何财产也无经济能力,另一方配偶应当负担全部的家庭生活费用和抚养费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应坚持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原则。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生效时间应依情况的性质区分确定,对不存在财产损害行为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对存在财产损害行为的,追溯至申请之日起,但一方申请且经法院判决此效力溯及至财产损害行为之前的除外。本文建议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规定于我国的婚姻法或未来的民法典,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有两种方式(规定在夫妻财产制的总则部分,或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条款之后集中规定),宜采用直接规定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