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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保险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推行多年,是养老收入的重要补充,很好的解决了老年人尤其是拥有独立房屋产权的老人的养老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补充形式。当前中国老龄化的加快,老年人的养老金问题越来越严重,人口红利在逐年下降,这种情况下,既要打破包办格局,又要避免完全由个人承担养老的局面,就要把社会资本引进养老渠道,缓解养老金目前窘迫局面。这些背景推动了“以房养老”保险在中国的出现。近几年来,政府相关单位已经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研究并出台了相关的试点方案,“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发达地区开始试点,从试点的结果中我们不难发现,“以房养老”保险之实施方法与架构较一般的养老保险业务复杂,同时也须兼顾是否要将社会福利色彩融入其中。制度本身的形成和推广,取决于其本身的承载程度之高低,取决于对其推行前景预测和规划之好坏、障碍排除的研究是否彻底。“以房养老”保险的出现,是市场化运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改革的滞后性,使得我国创新养老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养老压力的增加使得政府在养老金上面的负担加重,加上老年人的资产都集中在房屋这种不动产上,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房养老”保险应运而生。“以房养老”保险的出现,对于缓解我国当前“未富先老”的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以房养老”出现在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之下,如何跨法系的阻碍将其中国特色化非常关键。将“以房养老”保险引入中国势必会遇到许多的阻碍和风险,如何扫除阻碍、规避风险,成为“以房养老”保险在中国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以房养老在中国推行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并在总结国外先进模式和经验基础上,提出一些在中国实用的建设性法律对策。本文除了引言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以房养老”保险的基本概述。首先分析“以房养老”保险的含义,以及“以房养老”保险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而分析“以房养老”的属性,得出“以房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而是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但又兼具社会保障属性的结论。最后指出“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推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章分析建立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存在的法律障碍。首先从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在四个试点城市的效果和现状进行分析。其次从我国目前的“以房养老”保险试点结果中,分析得出“以房养老”保险面临着诸如立法不完备、遗产税的缺失、土地七十年产权到期、土地二元制所有制的阻碍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第三章为域外“以房养老”保险的比较分析。本章节首先对国外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日本“以房养老”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介绍,归纳出了各国经验和教训,得出“以房养老”保险要从一国的实际出发,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要有充分法律规则和风险防范意识,要有中介机构的参与。然后用比较法的方法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国外哪些经验和制度适用于中国,为下文“以房养老”保险在中国顺利推广的对策研究作铺垫。第四章为“以房养老”保险的立法构想和制度构建。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以房养老”保险的属性,在中国开展“以房养老”保险,关键要有法可依、立法先行;其次在“以房养老“保险的建立中政府的支持也必不可少,要确定政府的角色定位;此外,还需要建立配套的法律运行机制,更要进行保险产品的量化和产品创新,从而有更多的产品供老年人进行选择。最后部分为结语。本论文观点是,我国“以房养老”保险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以房养老”保险还有很大的市场。只要我们通过认真全面的研究“以房养老”制度,排除法律障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我国的“以房养老”保险一定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