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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各国银行业都在不同规模上出现了不良资产.八十年代以来,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鉴于金融资产管理的特点和优势,1999年中国也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中国经济法律环境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运作所需的外部条件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国的运作须有自己的制度创新.随着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深入进行,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好,是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的的关键.因此,为了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并降低处置成本,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该文着重在操作层面上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文章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在对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立法经验介绍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和成因,导出中国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并结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对其性质及地位进行了法律分析.为能给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文章提出相应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