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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是矿业用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基础,是矿业权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为推进依法治地、依法管矿,强化矿业用地的依法管理,本文在进行相关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矿业用地法律规定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状,结合国外有益研究成果,以土地管理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为方向,围绕“矿业用地取得方式”、“矿业用地取得的程序”、“矿业用地土地权利与矿业权的衔接”、“矿业权与环境权的协调”、“土地置换与用地退出机制”等方面对矿业用地展开“准入—使用—退出”全生命周期的研究。通过考察国外矿业用地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应该以依法治地为原则,树立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理念,强化矿业用地循环利用、土地与生态的良性循环,对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进行研究,创新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和程序,做好矿业用地在使用过程中的矿业权与地权、环境权的协调,促进矿业用地有序、绿色利用,健全和完善矿业用地制度的退出机制和重新利用,加快制定矿业用地统一立法,尽快建立完善、规范的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文章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主要介绍了选题来源、背景和选题的意义以及选题的研究思路。矿业用地是土地和矿产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两法”修改的重点、难点。研究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旨在弄清矿业用地运行规律,以推动矿业用地立法,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矿业用地社会关系,实现矿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第二部分是矿业用地的界定,主要介绍了矿业用地的概念、特征、范围、分类及其生命周期。指出了矿业用地是实施国家许可的矿业活动范围内的地表用地,具有唯一性、复杂性、阶段性、可恢复性等特征。明确了矿业用地范围,根据矿业用地的功能、性质和特点,划分不同种类,并初步分析了矿业用地取得—使用—恢复—重新利用的生命周期。第三部分是矿业用地的现状分析,主要介绍了矿业用地在准入阶段、使用阶段和退出阶段的现状、问题和原因。指出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有缺陷:取得方式以出让为主,征地造成严重弊端:矿业权审批与土地使用权审批脱节、取得程序不同步。矿业权与地权、环境权有冲突,原因在于权利主体需求的多元性与资源的有限性,矿业权的发展需求与环境权的环保要求的矛盾等,导致行使不相容。退出机制和重新利用有待完善:矿业用地普遍缺乏退出机制,不利于土地的复垦与集约利用;矿业用地置换机制不完善,不利于土地有效流转;矿业用地生态恢复机制不完善,不利于土地重新利用。第四部分是国外矿业用地法律制度考察及启示,主要介绍了主要矿业国家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状况。考察得出,国外普遍规定了矿业用地准入制度,矿业用地取得兼顾强制性和意定性,注重行政机关在矿业用地程序中的作用,确立矿业用地损害赔偿制度,强调矿业用地的重新利用。其实我国一是要制定矿业用地法律法规,完善矿业用地立法,二是将矿业用地的准入纳入矿业用地的取得中统筹考虑。三是发挥行政机关在矿业用地程序控制中的作用。四是在矿业用地的转移中要强化土地权利人的自由意志。五是将矿业用地权利的协调与矿业用地的重新利用联系起来。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对策,主要提出了创新矿业用地取得方式;有效衔接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完善矿业用地取得程序,矿业用地出让时将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同转移、同时登记,统筹简化矿业用地审批程序;协调矿业权与地权、环境权的冲突,分级分类确立矿业用地优先权,在保障环境权的基础上实现发展,明确矿业用地损害赔偿制度;实现矿业用地的有效退出和重新利用;加快矿业用地统一立法。第六部分是结语,主要是总结和展望。对文章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作出了总结,并提出了下一步还需要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