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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屡屡发生,诸如“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火腿肠事件”“蒙牛酸奶事件”“速成鸡事件”等让消费民众是防不胜防,同时我国也自称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是愈演愈烈。是什么驱使这些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甘冒天下之大不讳?答案当然是利益。借用一位澳大利亚学者的话讲,就是“利益链条不改变,监管多宽广都是徒劳无益的”。鉴于此,利益协调甚至于说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势不可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为该利益链条调控的重要环节显得尤为关键。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环境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引入提供了最佳的契机。本文主要论述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以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重大事故作为思考切入点,联系域外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法律制度来介绍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概念、起源、价值等,最终提出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合理建议和未来展望。在我国侵权损害赔偿无法及时弥补食品安全事故中当事民众实际所遭受的损害时,在当前法律体制之下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屡屡侵犯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情形下,急需考虑分担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新方式——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具体来说: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的侵权具有特殊性,在公司企业面前受害当事人往往显得势单力薄,在民事赔偿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甚至于远远不能够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时,面对占有经济优势的企业直接导致的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理应突破侵权责任赔偿既有的思维模式和现实做法。在基本保持目前现有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前提之下,引入诸如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权益损害事故、产品缺陷损害事故的补偿基金制度,将食品安全风险的传统的救济方式转变为政府主导的社会分担风险方式,可以大大提高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及时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金的效率,以弥补实际损失和其他附带的侵权损害。同时也可以尽力避免对当事企业的有可能直接导致破产的巨大的赔偿惩罚,鼓励企业建立诚信生产的社会责任理念,保持社会经济的平稳进行和广大社会民众的丰富消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