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文化中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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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制现代化的追求以及受马克思·韦伯与昂格尔的影响,学界以法律形式主义为基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指责中国传统司法不遵循法律和先例,凭天理人情作成判决成为主流观点。然而西方司法并不是只遵循法律而忽视法律规范所服务的目的,或者说并不是一律排除情理或伦理的存在。“道”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规范中处于最宽广的顶层而对其他规范乃至于法进行统帅,“道”对于中国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审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必要将法律置于“道统”之下,如此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在中国文化中的角色,并可能从中寻找到传统法律形式化不足的内在原因,从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审视我国现在及传统的法律文化。笔者将尝试从儒家所追寻的理想层面上探讨传统文化中“道”的内涵以及体达“道”的方式,进而观察古代中国在立法、司法上如何接近并实现“道”。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质而轻形式,但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律符合人情伦理,符合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价值或规范。在如今复杂的社会中,法律形式主义能够阻止援用法外规则替代法律,保证基本政治承诺和价值的实现,能够促进对国家权力滥用的限制,能够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但是法律的形式主义不能过分地强调。法律本于人情,法顺人情的“道”理念思想是对法律的形式主义缺陷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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