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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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附带审查的推进,司法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提到了重要日程。规范性文件对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健全政府制度和提升效率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甚至危害法律权威性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二零一四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规范性文件被列入了司法审查的范畴。随后虽又分别于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八年颁布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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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附带审查的推进,司法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提到了重要日程。规范性文件对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健全政府制度和提升效率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甚至危害法律权威性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二零一四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规范性文件被列入了司法审查的范畴。随后虽又分别于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八年颁布了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进行了一些细化,但仍存在一定具有争议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和文献的查阅、研究,概括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规范性文件识别方面,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识别问题;二是在如何认定行政行为依该规范性文件作出方面,以未经行政主体援引否定依据关系、以非实质依据否定依据关系、对“直接作为依据”的含义认识不足等问题;三是在审查标准方面,进行审查时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等问题;四是在审查结果方面,法院的认定结果效力有限、司法建议作用疲软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文件数据库,规范司法识别机制;以实质标准认定依据关系,并在认定中采用相对原因依据,当认定存疑时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全面审查文件的形式合法性,构建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促成认定结果的信息共享等建议。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更加健全,以期推进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更加符合行政诉讼法控权的立法本意和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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