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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短视频以其广泛参与性、互动性、实时性以及快速传播和短小精悍等特点,迎合了网络用户对人际交往和碎片化阅读的需求,成为当今最流行的大众娱乐模式。在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随之凸显,威胁行业的繁荣发展。第一个著作权问题是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盗用他人短视频的行为屡见不鲜,对短视频进行可版权性分析,是解决短视频盗用纠纷的前提,也是原创优质短视频获得版权保护的理论依据。第二个著作权问题是短视频制作环节中的侵权与合理使用冲突。目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电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的行为是短视频制作的常态。明确短视频制作环节中的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行为认定标准既有利于规制任意使用、漠视原创、随意篡改他人作品的侵权乱象,又能为短视频的持续健康创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为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本文从短视频相关案例切入,研究域内外独创性判断方法,重点分析短视频特点对独创性判断的影响,梳理短视频侵权认定标准与合理使用在短视频领域的适用,并据此提出法律体系适应性调整与技术手段两方面的版权保护优化路径,以期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短视频的内涵。结合短视频特点,明确目前短视频的定义与分类,是研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起点。第二部分为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提出与案例分析。首先分析当前存在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其次,通过对短视频相关案例进行评析总结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与我国法院对短视频问题的理解。第三部分为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分析。首先,介绍短视频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方法,比较域内外的四种创造性标准;其次,结合短视频行业特点分析时长与平台素材使用对短视频独创性判断的影响。第四部分主要内容为短视频侵权认定与合理使用分析。首先,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与实质性相似理论分析短视频的侵权标准;其次,总结当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在短视频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以谷阿莫系列案与美国Matt Hosseinzadeh v.Ethan Klein and Hila Klein案为例分析美国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标准,为完善我国短视频领域内合理使用制度提供理论与现实基础。第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短视频独创性判断与合理使用制度方面的法律体系适应性调整与技术手段两方面的版权保护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