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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对家庭纠纷进行适度干预,以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家庭纠纷的解决不仅涉及家庭成员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在解决家庭纠纷时,无论是从纠纷解决的机构还是方式上看,都需要建立一种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都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特别的程序来解决家庭纠纷。尤其是澳大利亚,不仅设立了联邦家庭法院来统一处理全国的家庭纠纷案件,还独创性的将首要纠纷解决制度(PDR)作为家庭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建立了一套特色分明而实用性极强的纠纷解决制度。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基本上采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这种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显然不利于家庭纠纷的解决,更不用说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理论界虽然提出了解决家庭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并没有系统的研究如何设立解决家庭纠纷的专门机构和特别程序,如何协调诉讼与非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矛盾,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因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澳大利亚的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希望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制度提供一定建设性的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阐述澳大利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和管辖权限,从法院、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这三方面分析了家庭法院在解决家庭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澳大利亚的首要家庭纠纷解决制度(PDR)。该制度是澳大利亚解决所有家庭纠纷的前置程序。该部分首先界定了PDR的概念以及它在立法中的确立;其次,比较分析了PDR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ADR)的异同之处;第三,分别对PDR的基本制度和特有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并对其优点和弊端作出评价。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澳大利亚的家事诉讼制度。首先,通过分析比较家事诉讼、人事诉讼和家事审判的关系,界定了家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其次,通过《澳大利亚家庭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了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第三,对家事诉讼制度的优点和弊端作出评价。第四部分,通过第二、三部分对澳大利亚纠纷解决机制的阐述和分析,得出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在对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观念落后、立法不足、机构和人员设置的非专业化、家庭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协调;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专业化的机构和人员、健全与协调诉讼内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确定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