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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正规金融趋于标准化、统一化。然而,作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的民间借贷,其法律地位一直较为模糊。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市场的需求不断上升,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与市场需求不相匹配,相关的一般性民事纠纷和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刑事纠纷不断,因而引起了经济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应当明确以下三点:第一,民间借贷本是市场的产物,受市场规律的调节,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遵循民间经济运行惯例;第二,政府干预以市场失灵为边界,因此,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干预必须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范金融风险的现实需求,充分保证金融自由、金融安全;第三,金融抑制的体制、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信用制度的缺失,均使得我国的民间借贷缺乏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化改革背景下,捋顺民间借贷利率问题上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关系,并探究如何通过市场准入、监督等管理制度的改革,从而形成民间借贷利率激励性法律治理模式,是完善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的重中之重。对此,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第二章至第七章从不同角度论述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第二章反思民间借贷利率的社会现状和法律现状。从相关法律规制较为松散、模糊甚至彼此冲突,以及学术上民间借贷的放任与管制争议不断等方面阐述研究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三章反思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和二元金融结构引发的高利贷、非法集资、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引发的一般性民事纠纷等社会问题,重点分析高利贷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同时区分一般性民事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第四章强调利率的市场属性,明确对民间借贷宜“疏”不易“堵”。只有在尊重市场和遵循民间借贷经济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才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局部金融市场资金价格和金融资本的稀缺程度,才更接近于内生性市场化利率,从而为民间借贷利率的立法工作提供指引。第五章分析了政府干预民间借贷利率的渊源、理论基础及在干预过程中所应当秉承的理念、原则、边界等。并结合具体的社会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干预机制:政府应建立一套多元化的调节纠纷机制,针对高利贷问题的干预应以民事手段为主,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区分其与一般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应当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对利率引发的一般民间纠纷以调解为主。第六章从制度激励与规范角度分析民间借贷利率,阐释我国形成激励性法律治理模式的必要性。民间借贷困局的形成是制度缺失所致,需要从市场准入、区域性立法和税收立法等方面进行努力,建立健全激励性制度。第七章则是针对前文的具体论述,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法律思考,即以激励为主、兼顾秩序为立法思想;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实现事前和事后监督的统一,建立民间借贷利率政府指导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构建规范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