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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与矿业生产紧密联系,是一种特殊的用地类型,对矿业用地的管理既应当符合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也要在遵循矿业生产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做出特殊规定,尤其是矿业用地取得制度和退出机制。矿业用地的取得是矿产开发的前提,传统划拨、出让以及征收后再出让的取得方式已不能满足矿业生产的需要,不仅与现有法律冲突,而且导致矿业权人与土地权利人冲突不断。矿业用地退出是矿区土地得以再利用的基础,但是由于复垦率低,以及退出机制的法律空白,我国矿业用地退出状况并不乐观。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并未将矿业用地作为特殊的用地类型在法律中体现出来,也没有从根源上厘清矿业权与土地物权的关系,从而导致实践中各方冲突不断,严重地制约着矿业的发展。本文以矿业用地的概念、分类、性质等基础理论为起点,总结了现行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及存在的问题、矿业用地退出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在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矿业用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健全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和构建矿业用地退出机制的建议,以期这些建议或是改革的思路能尽早在矿业用地专项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从而更好的促进矿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矿业用地基础理论。针对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对矿业用地的概念、性质、分类、特点等加以明确,并简要介绍我国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部分,介绍国外矿业用地的取得、复垦和退出的法律规定。以矿业用地取得方式为依据,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德国和澳大利亚,德国是强制取得制度的代表,而澳大利亚的协商取得制度最具代表性,此外,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矿业国家,它的矿业用地制度也是需要了解和借鉴的。第三部分,我国矿业用地管理现状分析。以矿业权和土地物权关系存在冲突为由,详细介绍我国目前的矿业用地取得方式有哪些以及存在的问题、矿业用地复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矿业用地退出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矿业用地取得、矿业用地退出的对策。包括矿业用地专门立法、协调矿业权与土地物权关系、建立健全矿业用地取得制度、构建矿业用地退出机制四个大的方面。在取得制度方面,提出建立新的取得方式,在退出机制方面,提出可供选择的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