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约金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合同法中有很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流的增多,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违约金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违约金制度的研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很重要的意义。相比以前的违约金制度,新修订的《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对违约金的司法应用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实务界对违约金的认识还很模糊,导致在裁判违约金案例时,会出现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首先介绍了违约金的基本理论问题,阐述了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有以下几个特点:违约金的数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预先约定而确定下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条款是具有从属性的条款,要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其次分析了违约金制度的发展,对违约金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发展做了一个大致的介绍。再次按照不同标准,把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并比较了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然后通过分析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揭示了各国对违约金制度不同的观点,从而总结出这些先进经验对我国完善违约金制度的几点启示。最后,通过对我国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现状的分析,从现实存在的真实案例出发,指出违约金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