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应用人工智能进行价值判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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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开始了应用人工智能的探索,并已应用到司法裁判中。司法裁判事务包括事实判断性事务和价值判断性事务,人工智能在司法价值判断性事务中的应用属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重要形式。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存在能不能够和应不应当的问题,人工智能应否从事司法价值判断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人工智能应否从事司法价值判断的问题,功能主义立场和价值主义立场给出了不同的理论方案。功能主义从客体的功能出发进行后果性的考量,认为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应不应当取决于能不能够。价值主义从主体的需要出发进行正当性的反思,认为人工智能司法价值的能不能够与应不应之间存在一个价值基础,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需要经过公共授权、司法主权和法官裁判内在价值的正当性评价。在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判断上,通过对功能主义和价值主义的理论评价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功能主义将技术上的能不能等同于价值上的应不应,犯了事实命题取代价值命题的错误,并不能对本文主题构成有效回应。价值主义并未完全否定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在公众选择授权、未对人类尊严构成严重挑战以及仅取代法官裁判的部分事务条件下,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具有正当性。但应否授权、对人类尊严挑战的程度以及法官裁判内在价值的范围都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依据公共授权、司法主权和法官裁判内在价值理论无法确定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正当性的范围。由于价值主义共同维护人是目的这一价值原理,可以运用人是目的理论来明确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正当性的范围。在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的应用上,通过人是目的中的人本原则、公正原则和责任原则,人工智能司法价值判断可在私主体案件、简单明确的案件以及司法程序性事务中应用,同时受到算法设计、数据库质和量以及机器伦理设计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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