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由行政不作为带来的侵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行政不作为究竟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赔偿也逐渐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批复中写有这样一段话:“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虽然是从法律效力上明确了行政不作为带来的损害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相对人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仍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也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有损害无赔偿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暴露出了《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缺陷。行政管理的宗旨是服务社会,而由行政不作为带来的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却背离了这一宗旨,现行法律对行政侵权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忽略,使行政管理的服务理念偏离。在法律的天平上,国家与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乃至赔偿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却仅限于行政救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文针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文章首先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界定以及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国家赔偿理论作了简单的分析和概述,并在其中列举和比较了中外在该问题上不同的规定及理论依据。接着,本文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外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基本立场作了简要的分析。在本文的重点和核心部分,系统阐述了国家和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应该持有的态度和立场以及付诸实践的可行性和实际操作的基本方法,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作了简单的补充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