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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救济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权利救济。WTO协定和协议的大部分内容和规则都是约束和规范成员方政府的行为特别是行政行为的,涉及WTO协定和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争议,而建立相应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以保障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协定和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加入WTO不能不关注我国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如何与WTO的规则接轨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救济制度与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有不少冲突和不符之处,加入WTO,迫切要求对环境行政救济立法、执法、主体资格、环境行政终局裁决权等方面进行改革,以顺应WTO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